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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50880号“骆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2: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699号
申请人:鲁守栋 委托代理人:南京芯斯顿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0880号“骆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058164号“骆墩小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不再是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骆墩”与引证商标“骆墩小厨”相比较,均含“骆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大米;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大米;茶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协议,但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程度较高,两商标并存仍然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我局对于该共存协议不予认可,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骆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