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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08290号“敏学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2: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934号
申请人:许懿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08290号“敏学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9954号“敏学文化”商标、第8412318号“敏学堂”商标、第43862119号“敏学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识读为“敏学轩”,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为训练目的提供体能评估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健身俱乐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