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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274105号“PREDRES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2:23关于第13274105号“PREDRESS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049号
申请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诚广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13274105号“PRED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85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66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747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2、申请人广告宣传审计报告;3、申请人企业官方网站及微信平台截图;4、申请人广告合同及发票;5、申请人宣传手册;6、申请人审计报告;7、申请人专卖店照片及合作协议;8、申请人线上门店信息及产品检测报告;9、申请人所获荣誉;10、申请人维权记录;11、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及销售商标情况;12、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服装、成品衣、足球鞋、婚纱、鞋(脚上的穿着物)、皮带(服饰用)、领带、袜、帽子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为自然人主体,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5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芬迪保拉FEDNTI”商标、“雷诺莎驰LN&SC”商标、“林肯费雷LIKEN FEREE”商标、“佐治宝马 ZUOZI BAOMA”商标、“培蒙宾利 PM&BL”商标、“信万斯”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4、被申请人名下第30239606号图形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注册已逾五年。因此,申请人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已超过法定期间,我局予以驳回。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实体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由查明事实3、4可知,被申请人为自然人主体,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5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芬迪保拉FEDNTI”商标、“雷诺莎驰LN&SC”商标、“林肯费雷LIKEN FEREE”商标、“佐治宝马 ZUOZI BAOMA”商标、“培蒙宾利 PM&BL”商标、“信万斯”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部分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无效。被申请人在本案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其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PREDRESS及图 商标 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