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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378348号“小爱同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5: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99558号重审第0000004998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99558号《关于第32378348号“小爱同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8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57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该判决,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2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我局及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申请商标与第25735252号“小爱同学”商标、第27109986号“小爱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但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被我局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宣告无效,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舒言
朱红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小爱同学 商标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