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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04132号“麦源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6: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85号
申请人:张文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04132号“麦源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994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有显著性、识别性,具有一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麦源饸”构成,用作商标使用在除“餐厅;餐馆;外卖餐馆;外卖餐馆服务;小餐馆;饭店”以外的复审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餐馆;外卖餐馆;外卖餐馆服务;小餐馆;饭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