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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264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6:07
P(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5915号“PARK'N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三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光学镜头、电容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其指定使用在“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包括放大器”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传感器;控制板(电);磁性材料和器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集成电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测量装置、集成电路、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测地、信号、光学、包括放大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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