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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8984号“中旭数字工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6: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98号
申请人:广州中旭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8984号“中旭数字工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648948号“中旭 ZHONGX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第11670125号“中旭高科 ZXG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0005564号“中旭股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51485号“中旭 ZHONGX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品牌已被投入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1月6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显著识读的中文“中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智能手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话铃音(可下载);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视频游戏卡;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霓虹灯广告牌;动画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电子钱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话铃音(可下载);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视频游戏卡;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霓虹灯广告牌;动画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电子钱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中旭数字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