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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36718号“TATTOOARTI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8: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94号
申请人:义乌市异龙纹身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36718号“TATTOOARTI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3843747号“纹身艺术家 TATTOOARTIS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鉴于申请人与引证所有人为同一人,故引证商标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ATTOOARTIST及图”其含义为纹身艺术家,指定使用在指甲抛光器具(电或非电)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TATTOOARTIST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