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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9034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8:50关于第6759034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34号
申请人:兴城市华宇制衣厂 委托代理人:盛世先行(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5903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89332号商标、第1396225号商标、第6926481号商标、第1553261号商标、第15654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