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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79127号“远东资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9: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08号
申请人:远东资本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79127号“远东资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30710号“远东”商标、第14046396号“远东能效”商标、第13176923号“远东电缆 FAR EAST CABLE”商标、第12909938号“豫 远东置业”商标、第4283409号“远东资信”商标、第4283408号“远东资信评估”商标、第27520068号“远东资信”商标、第27521314号“远东资信 FAREAST CREDIT”商标、第15236375号“远东智慧能源”商标、第15326059号“远东智慧能源 FESE”商标、第44553269号“远东智慧能源 FESE”商标、第46674861号“远东信用管理”商标、第G1401567号“远东发展”商标、第G1401010号“远东发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远东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