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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48979号“周大娘 串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9: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69号
申请人:四川柯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48979号“周大娘 串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高显著性,用作商标使用在除“餐馆、餐厅、旅馆、酒馆、饭店”以外的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57827号商标、第42137717号商标、第55581305号商标、第64368723号商标、第55106138号商标、第5559204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知道搜索“串串含义”截图、门店照片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驳回,在餐厅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中文“周大娘”,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串串”,指定使用在餐馆、餐厅、酒馆、饭店、旅馆以外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全部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虽然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周大娘 串串及图 商标 四川柯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