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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59037号“K 开元仪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9: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812号
申请人:长沙开元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59037号“K 开元仪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质量检测;地质研究;校准(测量);测量;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76493号“开元商务信息网”商标、第49297938A号“新开元”商标、第12523410号“开元咨询 KARON COST CONSULTANT及图”商标、第41122082号“开元商务信息网”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服务不类似。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79350号“开元医药”商标、第63079372号“开元医药 FARMA SIN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七、八)被驳回已无效。申请人仅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29932号“开元 Kaiyuan”商标、第11773407号“开元文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六)进行复审,引证商标四、六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七、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六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八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质量检测;地质研究;校准(测量);测量;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故关于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地质研究;校准(测量);测量;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节能领域的咨询;化学分析;机械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K 开元仪器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