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495192号“馫润 XINR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32: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89号
申请人:威海馨润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95192号“馫润 XINR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2231号“馨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382933号“馨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51752号“熙瑞 XIR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馫润”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识别部分“馨润”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糕点;膨化水果片、蔬菜片;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注册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馫润 XINRU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