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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853206号“真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32: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10235号重审第0000004923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10235号《关于第44853206号“真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39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82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1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及一审、二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19176289号“真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详见第1818期《商标公告》)。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再174号行政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结论应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再174号行政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真成 商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高致成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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