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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14342号“普梅PUM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33: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75号
申请人:贵州普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4342号“普梅PU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8359917号“PUMEI”商标、第21434771号“MP”商标、第25124430号“富森硒茗”商标、第47366888号“M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月6日,本案审理时,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普梅PUMEI及图 商标 贵州普梅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