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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97055号“糖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35: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21号
申请人:济南圣泉唐和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7055号“糖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2651743号“糖盾”商标、第62944363号“糖盾”商标、第62641369号“糖盾”商标、第58827498号“小糖盾”商标、第54253165号“小糖盾”商标、第24356473号“糖盾”商标、第62651772号“糖盾”商标、第62933679号“糖盾”商标、第62942943号“糖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申请人声明放弃“茶;茶饮料”商品,放弃后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九已被驳回,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先已有第8663384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获准注册,申请人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宣传,已在相关行业内建立起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产源对应关系,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淀粉型糖果;粉状淀粉糖浆(食用);天然增甜剂;含木糖醇的可可饮料;糖粉;油茶粉;谷粉;烹饪用低聚糖;木薯粉;细白砂糖;谷类制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面条;糖;甜食;含有木糖醇的天然增甜剂”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流程页;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企业简介;例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茶;茶饮料”商品,故对其在“茶;茶饮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制糖果用薄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淀粉型糖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糖盾及图 商标 济南圣泉唐和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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