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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16501号“同叙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35: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704号
申请人:合为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16501号“同叙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29637号“同旭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559908号“同序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373681号“同序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同叙堂”与引证商标一“同旭堂”、引证商标二、三“同序堂”在呼叫方面相同,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茶;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30类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5类人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同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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