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4363802号“遵尼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37: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28号
申请人:法国轩尼诗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缪仕兵
被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54363802号“遵尼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著名的干邑酿造商和贸易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25686号“軒尼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3909238号“轩尼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简介及在中国及世界范围的商标信息;
2、申请人的“轩尼诗”进入中国的早期证据;
3、申请人的财务报表等会计报表;
4、申请人的销售资料;
5、申请人的宣传资料;
6、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
7、相关裁判文书;
8、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注册情况、网络销售页面、商标售卖平台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注册,2022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餐后酒(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利口酒;樱桃酒;白兰地;酸酒(低等葡萄酒);威士忌;朗姆酒;伏特加酒”。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兰地酒;甘邑酒”等,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利口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兰地酒;甘邑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遵尼斯”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