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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9294号“小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39: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645号
申请人:山东喃喃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9294号“小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39076号“小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计算机、计算尺商品上的注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商品属于相同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小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