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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3961号“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39: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08号
申请人:深圳视烽音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3961号“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0372号“漢 HAN 漢光”商标、第7606716号“漢 HAN 汉光”商标、第15451498号“漢 和天下 HETIANXIA”商标、第22244663号“汉及图”商标、第26992189号“漢 万邦汉宸及图”商标、第32075436号“老漢口 漢 OLD HAN KOU”商标、第36977093号“汉牌”商标、第45956688号“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含义、呼叫、构成元素、外观构造方面具有较大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漢”,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漢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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