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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06920号“声扬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46: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08789号重审第0000004967号
申请人:深圳市声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108789号《关于第63206920号“声扬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新证据,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诉前化解,双方均同意在申请人撤回起诉的情况下,我局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已于2023年7月31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材料。我局在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638640号“声扬音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6227号“扬声电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78082号“扬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52488号“扬声YANG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计算机”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一审诉讼阶段提交了《承诺书》,其中载明申请人放弃在“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超声波测厚仪、声波定位仪器、数字声音处理器、声音接收装置、声音传送装置、录音装置、麦克风、噪音等级测量仪、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声扬科技 商标 深圳市声扬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