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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67721号“南方明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46: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75号
申请人:广州南方明珠尊享月子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倍增知识产权服务(深圳)股份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67721号“南方明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9262903号“南方明珠 SOUTHERN PEARL及图”商标、第62692603号“南国明珠”商标、第24970170号“南山明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配镜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产后护理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产后护理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镜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南方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