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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86047号“臻庭Zety Hot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47:47关于第58086047号“臻庭Zety Hot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82830号重审第0000005077号
申请人:上海臻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贺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82830号《关于第58086047号“臻庭Zety Hot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872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0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二审诉讼阶段,申请人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月6日发布的第1822期商标公告,上述公告载明引证商标由郝青山转让予申请人。该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二审证据等在案佐证,即本案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基于影响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该新发生的事实情况,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依法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现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臻庭Zety Hotel 商标 上海臻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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