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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58229号“莫*打*扰 MODAR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47: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295号
申请人:邢台贻中食品经销中心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58229号“莫*打*扰 MODAR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莫打扰”为日常用语,指定使用在“广告;会计”等服务上,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莫*打*扰 MODAR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