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358162号“CLOUD BA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1: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39号
申请人:周大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58162号“CLOUD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5280号“云儿宝贝 CLOUD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450196号“爱幼家·云月子CLOUD BABY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474438号“BABY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0940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含义、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的印象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CLOUD BABY及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6630863号“绿盟科技全场景、可信任、实战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