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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30863号“绿盟科技全场景、可信任、实战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1:15关于第66630863号“绿盟科技全场景、可信任、实战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77号
申请人: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30863号“绿盟科技全场景、可信任、实战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绿盟”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字号和注册商标,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不是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的简称,使用在和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不同的行业上,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商标受保护记录、获得荣誉、财务报告摘要、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官网介绍、百度搜索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绿盟”,是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的简称,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绿盟科技全场景、可信任、实战化”使用在计算机等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先后注册的商标各自具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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