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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58409号“宜嘉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1: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66号
申请人:广西宜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58409号“宜嘉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040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宜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