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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07681号“妤行文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1: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35号
申请人:上海妤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07681号“妤行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87005号“予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 、整体外观、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妤行”与引证商标“予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妤行文化 商标 上海妤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