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39519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1:31关于第663951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87号
申请人:三亚星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达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951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02922A号图形商标、第63567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可识别性,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核定使用的信托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受托管理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核定使用的信托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共有基金、资本投资、融资服务、金融管理、金融分析、金融咨询、提供金融信息、基金投资、金融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