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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183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2:37关于第683183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56号
申请人:陈超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18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本身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强烈的可识别性,并未缺乏显著特征。经检索发现,众多类型相似的商标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通过多年的商事活动、品牌运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如不被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造成不良后果。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埃克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