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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1990号“埃克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2: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33号
申请人:烟台晟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1990号“埃克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和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70050、63570781、63573715、63573716、63574490号“埃克托米 AKTOBIS A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寓意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经过长期使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及影响力。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均予以初审公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加热装置;空气调节设备;供暖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冷却装置和机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蓄热器;金属喷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埃克米”,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埃克米 商标 烟台晟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