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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00013号“博航 BOH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4:34关于第68200013号“博航 BOHU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64号
申请人:河北博航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州快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00013号“博航 BOH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52727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8794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博航 BOHUM及图 商标 河北博航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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