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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85168号“FIREBASE 料理工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4: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97号
申请人:北京美餐好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5168号“firebase 料理工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firebase”,与指定商品无任何关联,且申请商标另外包含的“料理工厂”部分至少构成暗示性表达,申请商标整体具很强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部分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FIREBASE 料理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