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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30883号“稻王村 DAO WANG C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5: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722号
申请人:五常市晟业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30883号“稻王村 DAO WANG C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30202号图形商标、第48805515号“黄钟村蜜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稻王村 DAO WANG CU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