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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4752号“精郁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5: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53号
申请人:朱华伟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4752号“精郁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中申请商标本身文字中不存在对商品功能、效果等特点进行描述的词汇,也不可能存在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情形。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结合行业习惯、市场销售以及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不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精郁分”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品牌,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来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产品功能特点等方面产生误认。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并且在当地市场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力。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精郁分”,使用在指定的镇静药、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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