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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3238号“鸿福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7: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02号
申请人:徐州市舒润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羽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3238号“鸿福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3980号“鸿福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鱼制食品;蔬菜罐头;土豆片;榨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果冻;精制坚果仁”商品上的注册且已公告,故在上述商品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鸿福祥 商标 徐州市舒润日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