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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42121号“孔雀旅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9: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96号
申请人:伟牛(广州)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42121号“孔雀旅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68648号商标、第31083294号商标、第19668736号商标、第24360657号商标、第19348301号商标、第10256163号商标、第36629642号商标、第13908416号商标、第16486613号商标、第82092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十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专用权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教育、图书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六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孔雀旅拍 商标 伟牛(广州)资本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