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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47975号“美齿佳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9: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04号
申请人:湖北美齿佳健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47975号“美齿佳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申请人字号相对应。申请商标本身的含义不具有描述性,至多只能被认定为暗示性商标,未对其指定服务作超过固有程度的描述,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信息、申请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美齿佳口腔”组成,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美齿佳口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