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776700号“陈鲜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01: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60号
申请人:陈松青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76700号“陈鲜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4307329号“陈烧腊”商标、第10250456号“陈火锅”商标、第797955号“陈”商标、第14370103号“陈面条CHEN NOODLES”商标、第42379464号“陈茶馆”商标、第26591082号“陈蹄花”商标、第21681733号“陈蹄花”商标、第25758271号“陈蹄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权利未定。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现处于宽展期,商标权尚未明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陈鲜汤”与引证商标三至八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权利尚未明确,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二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另,申请商标“陈鲜汤”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寄宿处;饭店;酒吧服务;茶馆;咖啡馆;餐厅;外卖餐馆服务”以外的服务项目上,尚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