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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28315号“Prome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01: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01号
申请人:讯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8315号“Prom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整体极具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34811号“PROM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76204号“PROM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发展历程介绍、相关信息、公司成立20周年成长记录、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信息、类似案例共存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Promeo 商标 讯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