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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53381号“库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02: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124号
申请人:漯河库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3381号“库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361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8130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库哥 商标 漯河库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