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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7023号“HERBERT'S B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03:10关于国际注册第1657023号“HERBERT'S BE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63号
申请人:MEDERER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7023号“HERBERT'S B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虽然申请商标中“BEST”的含义为“最好的”,但申请商标为一个整体,相关公众并不能确定其含义。“HERBERT'S BEST”或其字面含义与任何商品的自身特点都没有内在关联,不能表示或描述产品的任何特点。当相关公众在商品上看到“HERBERT'S BEST”这样一个标识时,不会认为该商品是同类产品中最好的或比其他同类产品好。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使用的标志。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383898号“ORIGINAL HERBE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例证商标信息;关于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但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BEST”,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 商标 MEDERER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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