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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3392号“邦仕捷 BSJ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03: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528号
申请人:徐州邦捷机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3392号“邦仕捷 BS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49541号“保事捷 BSJ及图”商标、第49520956号图形商标、第37583710号“BSJ及图”商标、第40345952号“博盛金 BSJ及图”商标、第49412477号“煲食捷 BSJ及图”商标、第13175646号“佰视佳 BSJ及图”商标、第29368765号“宝视杰 BSJ”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间已共存注册。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及时间精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保事捷 BSJ及图”、引证商标四“博盛金 BSJ及图”、引证商标五“煲食捷 BSJ及图”、引证商标六“佰视佳 BSJ及图”、引证商标七“宝视杰 BSJ”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BSJ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引证商标三“BSJ及图”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市场营销研究、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会计、广告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张贴广告、市场营销研究、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会计、广告代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邦仕捷 BSJ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