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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44583号“芭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03: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713号
申请人:先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44583号“芭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96116号“新芭克”商标、第42483469号“金芭克”商标、第56739058号“巴克”商标、第66200396号“笆克”商标、第47817398号“芭尔克”商标、第56375361号“金芭克”商标、第66724929号“芭尔克”商标、第66767052号“芭尔克”商标、第66779485号“芭尔克”商标、第67011533号“芭克博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至十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信息、相关商标案件决定书、申请人的网站信息、宣传手册、产品信息、企业授权信息、报关单、网络销售信息、参展信息、宣传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六均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申请,引证商标四、七至十经商标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均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无效宣告申请中。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四、七至十均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植发用毛发;腹带;医疗器械和仪器;缝合材料;理疗设备;口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近似标识,但鉴于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且其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五无效宣告申请的审理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六。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芭克 商标 先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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