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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5449号“竹家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07: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47号
申请人:重庆竹家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5449号“竹家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外包装图片、展会图片、农产品授权使用书、线上平台销售截图、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竹家山”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竹家山 商标 重庆竹家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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