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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30208号“昨日硝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09: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22号
申请人:浙江十勇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0208号“昨日硝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臆造的词汇,并不具有指向性,并不会使公众联想到任何消极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二、“昨日硝烟”具有多种含义本身并不具有不良影响,包括浙江出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出版、申请人运营的游戏。三、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同样证明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媒体报道截图、TAPTAP平台相关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昨日硝烟”构成,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栗可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昨日硝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