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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72035号“书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09: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98号
申请人:绥化市书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2035号“书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71556号“书香咖啡 SCHOLARLY及图”商标、第15590703号“书香缘”商标、第13105297号“书香世家”商标、第27788140号“香书”商标、第7025288号“书香老枞”商标、第11901050号“书香茶味”商标、第18922738号“书香菜园”商标、第21107144号“书香同城”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二、引证商标一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四、商品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申请商标来自黑龙江省,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显著认读部分均为“书香”,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麻花、泡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麻花、月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相区别。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商标所有人的地域范围不同不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栗可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书香及图 商标 绥化市书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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