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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12058号“塔拉生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15: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51号
申请人:德阳塔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2058号“塔拉生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40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防腐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止蔬菜发芽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塔拉生物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