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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0423号“金百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17: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27号
申请人:解富祖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0423号“金百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76508号“金佰源及图”商标、第4123133号“百源及图”商标、第32783841A号“百源堂”商标、第38277627A号“百源生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等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交叉及混淆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金百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金佰源”、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百源”、引证商标三“百源堂”、引证商标四“百源生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