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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8763号“ROB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17:17关于国际注册第1678763号“ROB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64号
申请人:BOHEMATIC S.R.O.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8763号“ROB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14097号“LYRIC ROBOT”商标、第11006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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